孔政发[2006]10号
孔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2006年4月24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快孔村镇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用地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工业项目,由镇政府负责征地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投资者除缴纳市级以上办证手续费外,其它土地费用由镇政府交纳。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注册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者除缴纳市级以上办证手续费外,其他费用由镇政府协调,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2、基础设施
输通高压线路、供水管道至厂区,铺设硬化道路至厂门口,为企业解决通水、通电、通路问题。
3、税收减免
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且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前八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4、规费减免
孔村镇行政区域内落户的项目,实行税外无费(指构成镇政府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制。
5、政府服务
实行业务部门联席办公制度,由镇招商办代行办理从项目立项到生产经营的所有手续(手续费由企业方承担)。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未经招商办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检查或收费。
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
镇内外所有为我镇引进项目、资金的组织和个人。
2、受奖项目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镇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
②外商投资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国内客商投资企业。
3、奖励标准
①内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的2%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②外资项目,按验资报告确认额的2.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4、奖励兑现
由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写出书面申请和有效凭证一同报镇招商办审核,确认后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发展经济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1、奖励对象
在我镇当年缴纳国、地税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企业的厂长(经理)或法人。
2、奖励标准
①基数奖励:按企业(个人)当年实际纳税额的多少进行奖励。其中:
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奖励2000元;
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奖励5000元;
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奖励10000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奖励20000元。
②增幅奖:对当年实际纳税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形成地方财力的5%给予奖励。
③当年新达到受奖对象标准的,只给予基数奖励。
④享受招商引资税收奖励政策的,需剔除税收奖励。
3、奖励兑现
每年年底由地方国税局和地税局提供纳税人税收完成情况,由镇财政所会同镇经委审核确认,报镇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对村集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调动各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凡属各村自行引进或新上的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10%给予奖励。
五、本规定的奖励由镇财政所负责兑现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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