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平阴镇投资兴业,加快平阴镇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关于政府扶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新办企业,镇政府按贡献以奖励的方式给以扶持,按年度兑现。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
300万元且上缴国税和地税收入达到
1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
6—
8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
50%给予奖励。
新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在我镇建立的中试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年出口贸易额
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以及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可给予更优惠的待遇。
第三条
关于规费减免
1
、凡在平阴镇新上工业项目和新办专业市场,实行税外无费政策和“扎口式管理,一个窗口收税”制度。
2
、落户于税外无费区域以外的工业项目,镇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自开业之日起对企业减免各种规费一年。
第四条
关于建设用地优惠
对在平阴镇项目聚集区或在县工业园区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平阴镇注册的县外工业项目,根据投资类别、投资强度等情况,分别实行建设用地零地价、优惠地价政策。
建设用地零地价是指投资者除缴纳济南市级以上建设用地有关费用外,不再缴纳其他任何土地费用。
建设用地优惠地价是指投资者除缴纳济南市级以上建设用地有关费用外,按每平方米不超过
1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
实行建设用地零地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5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二)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国家标准,经营期限
15年以上。
实行建设用地优惠地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
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200万元以上;
(二)经营期限
15年以上。
在我镇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土地的,县城规划区以内年租金不超过
2元
/平方米;县城规划区以外年租金不超过
1元
/平方米。
第五条
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奖励
镇政府奖励为我镇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中介人员及有功人员。
1
、招商引资奖励设招商引资人奖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招商引资人奖的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所有为我镇引进项目、资金的法人、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的奖励对象为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业绩突出的村(居)。
2
、引资人受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镇注册纳税的新办工业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嫁接改造项目。
3
、招商引资人按照引进内资和外资两个类型,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
2%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二)外商独资项目(含港、澳、台资),按验资报告确认外资额的
2.5%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根据内外资投资比例,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兑现奖励。
4
、由村(居)集体投入引进引办的项目,按项目贡献地方财力的
10%奖励给村(居)集体。
对中介人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分配比例和数额由镇政府视贡献大小确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关于服务
1
、凡外来客商到我镇投资兴业,实行全程式、保姆式服务,由镇政府负责协助从速办理从项目立项到生产经营的一切必备手续,较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协商办理。
2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对干扰企业生产,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
、对所有外来企业和本镇纳税大户实行挂牌保护,封闭式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查账、调账等活动。
第七条
附则
1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
、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
、本政策规定由镇政府负责解释。
4
、未尽事宜,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协商解决。
二
OO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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